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职责和程序,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并且在本
企业任职两年的自然人;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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