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秘办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5)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7)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8)公司有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方案;
(1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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