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6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6-097
债券代码:123158 债券简称:宙邦转债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1月5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6)粤0310刑初244号】。现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1、公诉机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康威
3、被害单位: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就康威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一案,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被告人康威曾任职于公司,担任半导体事业部总经理,主要负责事业部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主导研发了向某客户定制供应的产品(水性剥离液、钼蚀刻液)之技术配方,该配方信息载于公司制作并使用代码管理的《半导体产品生产工艺文件》,此后康威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前述文件从工作邮箱下载并储存于私
人电脑。2019 年底,康威伙同他人成立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16 日,
康威从公司离职并签署《离职保密协议》,约定了其离职后的保密义务,但其后康威违反保密义务,通过口述等方式向他人披露钼蚀刻液、水性剥离液产品技术
配方,并指导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前述两款产品,销售给某客户。2025 年 5月 26 日,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报案。
二、案件办理及判决情况
2026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
【(2026)粤 0310 刑初 244 号】。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6 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为判决内容。此外,在本案判决前,被告人与公司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公司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 2,000 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相关进展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案系公司为维护自身商业秘密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本次一审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核心技术与经营信息安全,体现公司坚决保护商业秘密的立场与决心。公司将不断健全商业秘密全流程保护体系,持续采取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本案被告人向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 2,000 万元,已记入公司“营业外收入”科目,体现为“非经常性损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若本案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则本案一审判决暂不生效。公司将根据上诉情况推进后续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刑事判决书》【(2026)粤0310刑初244号】。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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