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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宙邦”)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 2023 年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2023 年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3 年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新宙邦 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 指 新宙邦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作废 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新宙邦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023 年激励计 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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