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6-010
债券代码:123158 债券简称:宙邦转债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九三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7 人,代表股份 323,517,9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7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92,976,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10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1 人,代表股份 30,541,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7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4 人,代表股份 39,001,60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460,32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1 人,代表股份 30,541,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762%。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51,791,551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539,8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9,251,751 股。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全体董事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中东新宙邦锂离子电池材料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3,457,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3%;
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4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6%;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璟律师、段博文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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