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并将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之原文包括在本制度中,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控制”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控制有关公司的成员大会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该公司或其董事惯于根据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的指令行事);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就所有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被当作持有的权益,请见《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如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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