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创
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定义的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当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定义的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当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以及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四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需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
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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