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且需要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可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的职权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企业管
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将包括《企业管治守则》有关守则条文所载的职责及职能。在不影响前述情况下,本委员会将会: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规模、架构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物色具备合格资格可担任的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挑选提名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尤其是董事长或总裁)选任资格、委任、重新委任或继任计划的建议;
(五)在总裁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裁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
(七)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九)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以及董事继任计划;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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