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必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0(2)条的要求)。
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或无法设立审计委员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合理地尽力适时(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或设立。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资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罢免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
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规定。就上述第(三)项而言,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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