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采购物流中心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销售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中心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管相应业务的负责人、采购物流中心负责人、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及期货操作人员。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人。
(二)采购物流中心及销售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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