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与咨询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监察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相关技术人员。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的经营
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从被审计单位调动到审计监察部的人员,两年内不得主导开展其原所在单位的审计项目。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规则制度,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查;
(二)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进展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审计委员会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以下审计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人员有权接触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记录、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具体部门,包括: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审核被审计对象有关财务活动和业务经营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2.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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