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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8:08:10 股吧网页版
新宙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仅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利率和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预测,或者在基
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预测量的 70%,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者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含孙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上年经审计的外销收支70%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上年经审计外销收支的70%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机构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行使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审计监察部总监、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变化及各成员的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小组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专项报告(年度和半年度)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下设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并报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3、向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与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营销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年度回款预测;公司物控中心根据年度营销计划制订年度外币支付计划;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现金流预算制定年度外币融资以及还款计划;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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