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
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
规定。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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