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允性负责,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允性负责,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监察部以及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任免财务负责人需书面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裁批准后聘任,属于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工作经验及管理能力,具体应当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五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精通会计准则、财税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具备较强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
4、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
2、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具有五年以上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经验;
4、具有全面的财务会计管理专业知识,精通会计准则、财税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熟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直系亲属关系;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6、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8、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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