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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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2
二、 本次调整......3
三、 本次授予......4
四、 结论意见......6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新宙邦 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 指 新宙邦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新宙邦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本次授予 指 新宙邦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南第 1 号》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新宙邦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 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新宙邦的委托,就新宙邦实施的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新宙邦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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