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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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05 号
致: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
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通
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泉水路 32 号亿达中建智慧科技园 3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新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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