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按本制度的规定完成信息报告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发现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证券部门报告重大信息并在两日内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立即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最快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门。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