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任选举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由证券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及检查公司财务,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书面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和续聘进行监督;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检查公司财务,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书面意见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检查公司财务,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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