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财务及年报的职责;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程序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所形成的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和续聘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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