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钢研高纳及其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下属主体(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管理是指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司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实行各层级机构分工明确的财务治理模式。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
依照其规定执行。
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利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的财务部行政隶属于本单位,业务接受上一级财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所属非法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尽量实行集中管理,减少核算层级,业务上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由子公司提出方案,经过公司财务部审议、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按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批准。
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的重大财务事项履行监督及管理的职责,并按公司审议批准的方案行使权利。
公司所属子公司审议通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报公司财务部等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指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缴资本收益、
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产权转让、中外合资合作、投资参股、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重大融资和信贷、发行债券、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捐赠、重大资本运营以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坚持筹措及时、规模适度、来源合规和成本合理的资金筹集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公司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股东会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
第十八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单位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