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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9:29:10 股吧网页版
钢研高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委托,指派李亚峰、吴楠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钢研高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钢研高纳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高纳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钢研高纳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钢研高纳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钢 研 高 纳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http://www.szse.cn/index/index.html)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43,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大
柳树南村 19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公告通知进行:①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 , 9:30 至 11:30 , 13:00 至 15:00 ; ② 深 交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13人,代表股份数407,248,0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34,786,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0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2人,代表股份72,461,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92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2人,代表股份72,461,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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