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9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六年八月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使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公司设立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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