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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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82 号
致: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 12 月 5 日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 7 号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0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023,2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4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023,2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4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分别为《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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