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负责执行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和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
(一)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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