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 年 11 月)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要求,同时根据证监会更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以金龙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 有限公司。公司以金龙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 发起设立;公司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发起设立;公司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000609316566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董事
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辞任董事长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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