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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7:35:11 股吧网页版
金龙机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若有),提交证券部。如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信息的,在提交证券部前提交保密事项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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