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本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组合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议批准,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本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一)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报告情况等。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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