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董事会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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