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8:35:59 股吧网页版
金龙机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36 号
致: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 7 号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