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2026 第 【 070】 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1
第二部分 正文......3
一、 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
(一) 宝通科技为依法设立存续的上市公司......3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4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4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5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5
(三)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6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8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8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8
(七)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8
(八)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8
(九) 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9
(十)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9
(十一)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9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9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9
(二)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10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1
五、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1
六、 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1
七、 结论意见......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6 第【070】号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拟定的《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核查、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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