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与纪律检查工作,完善集团化管理、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纪律检查制度,明确内部审计与纪律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与纪律检查机构和审计与纪检人员、审计与
纪检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与纪律检查工作程序等规范,为公司审计与纪律检查管理指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审计与纪律检查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与纪律检查监督,帮助
和指导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加强风险、内控管理,监督纪律执行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必须依法执行公司审计与纪律检查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计与纪检机构和审计与纪检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
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名,负责公
司内部审计与纪律检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检查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纪检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
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与纪检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纪检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与纪检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三)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六)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审计与纪检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审计与纪检工作质量。
第十条 审计与纪检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与纪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保守秘密;审计与纪检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财经风险监管
(一)指导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风控体系的构建、财经风险评估、预警及应对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公司内部财经风险信息的收集,财经风险的分类管理,建成财经风险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维护;
(三)督促责任单位做好财经风险的排查与处置;
(四)负责财经风险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评价,并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组织开展财经风险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内控体系监管
(一)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考核工作;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管
(一)制定公司中长期内部审计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各种常规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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