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降低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稳定采购成本;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解释、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组成,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内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三)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五)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负责具体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职责:
1、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通知风险监控组。
3、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监控组职责:
1、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2、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情况,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3、定期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可以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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