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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