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选举或变更。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资格。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
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当选规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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