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
权事务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五)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十条 公司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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