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李淑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5: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总计 79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份数 29,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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