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2026-01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2、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3、涉案金额:11,732,225.89 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四川中蜀给付原告昊胜建设工程款 11,732,225.89 元及利息,被告贵州电建对工程款 11,732,225.89元在其欠付被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 2025 年度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四川中蜀”)于近日收到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河门区法院”)出具的(2025)辽0905 民初 296 号《民事判决书》,获悉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昊胜建设”)与四川中蜀、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或“贵州电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裁定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中蜀与昊胜建设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5 年5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暨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1、诉讼理由
2020 年被告一四川中蜀将阜新市晶步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区 B 标段 50MW 工程
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一四川中蜀始终不给原告结算。经过原告核算,原告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为 12,458,119.84 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同时被本案二被告及阜新晶步、晶科电力四家公司管理。上述四家公司的关系是,阜新晶步是业主方,将工程发包给晶科电力,晶科电力发包给本案被告二贵州电建,贵州电建发包给被告一四川中蜀。故原告请求被告四川中蜀、贵州电建对工程款及欠款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2、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2,458,119.84 元及利息(自 2022年6月5日起二被告按照LPR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清河门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
程款 11,732,225.89 元及利息(利息以 11,732,225.8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5 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对判项一工程款 11,732,225.89 元在其欠付被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15,400 元。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四川中蜀给付原告昊胜建设工程款 11,732,225.89 元及利息,被告贵州电建对工程款 11,732,225.89 元在其欠付被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截止至公告日,四川中蜀尚未支付款项,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 2025 年度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辽 0905 民初 296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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