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刘建军)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受大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刘建军,男,1982 年 1 月 12 日生,汉族,群众,现任职于正诺法律咨询(北
京)有限公司。2003 年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获取学士学位。2005 年于伦敦大学学院的银行和金融法专业毕业,获取硕士学位。2024 年 7 月于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获取硕士学位。曾于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担任法律顾问,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担任律师一职,现为正诺法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二、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参加的董事会会议,未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参加会议的情形。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审慎行使表决权。
现场出席会议以及亲
应出席次 委托出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自参加通讯会议的次 缺席次数
数 席次数 未出席会议
数
(二)股东大会
2024年度,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
现场出席会议以及亲
委托出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应出席次数 自参加通讯会议的次 缺席次数
席次数 未出席会议
数
刘建军 2 2 0 0 否
2024年度,自本人任职独立董事以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1、2024年8月26日,对公司关于2024半年度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一)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4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2024年10月10日,对公司关于关联方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一)同意公司关联方——北京宇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国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8500万元,增资后,辽宁国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5.56%,北京宇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94.44%。(二)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辽宁同盛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也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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