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华谊兄弟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提名时,提名人及候选人应书面说明其是否熟悉履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 3 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 3 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任期与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在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前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地方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述机构可以随时与公司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股东来访,回答股东咨询,向股东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并组织前述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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