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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02:11 股吧网页版
华谊兄弟: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自愿、诚信、安全的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体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主体;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主体;

(四)与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以上主体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及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若被担保人拟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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