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中选择,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还应在符合条件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进行审慎评估,建立内部审查程序,并采取加密、限定知情人范围、签署保密承诺等必要措施,防止相关信息被不当泄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前述信息同时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或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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