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违规决策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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