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70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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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700454 号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公司”)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机器人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
实反映了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机器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孙瑞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慧
中国·武汉 2025年4月18日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5]1170 号文件核准,截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止,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47,826 股,每股发行价为 55.2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95.20 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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