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石艳玲)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 年度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石艳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出生,硕士。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曾任辽宁银行学校法学教师、辽宁华盛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律师。现任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辽宁省教育基金会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暨公司并购专委会主任等职务。202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石艳玲 9 9 0 0 否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本年应参加股东大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石艳玲 3 3 0 0 否
本人认为,2024 年度各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等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审议事项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均投出了同意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及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意见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地了解和查验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基于独立立场,对 2024 年度相关董事会议案及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或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情况如附件所示。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担任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参与任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本人在报告期内共主持开展了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出席 6 次审计委员会会
议,同时出席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履行职责,对拟任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履行提名委员会前置审议程序;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等,切实发挥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24 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及上海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会谈、微信、视频、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利用专业知识主动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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