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5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在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选举产生之日。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步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新任法定代表人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可依法解除其职务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被解任的董事属于该股东会议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审议其解任事项时主动回避表决。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资料、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职务范围内应当移交的文件和物品,并按照规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并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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