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4 20:44:22 股吧网页版
吉峰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并适当参考行业与市场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及风险承担相符。

(三)绩效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整体业绩及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紧密挂钩。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奖励与追索并存的薪酬体系。

(五)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及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与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及考核标准;
(二)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三)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方案;

(四)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评估并提议启动薪酬止付与追索程序;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讨论董事个人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薪酬构成根据人员类别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其担任的实际管理岗位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可领取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的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职务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执行。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结构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奖金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年度相对固定的报酬,主要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及个人能力经验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奖金:包括一般性绩效奖金与经营奖励两部分。其中,一般性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与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及个人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月度发放。

经营奖励根据公司当年经营业绩,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每年制定经营奖励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根据管理人员所负责的业绩的盈利情况进行考评、核算,符合条件的,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公司中长期业绩及战略目标达成情况挂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长期业绩奖金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九条 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承担部分后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及绩效完成情况结算薪酬。

薪酬结算须在办理完毕全部离职交接手续后启动。最后工作日的确定及工作交接的完成,以对应接收人在公司相关系统中确认接收为准。薪酬结算日一般为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之日所属的考勤周期,并于该周期的公司统一发薪日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绩效奖金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