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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1 20:10:33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 28 号万达环球国际中心 3 号楼 20 层

电话:027-88077353 邮编:430062

网址:http://www.hubeishouyi.com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2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16
二十二、总体结论意见......16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法律意见书

致: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龚诚律师、夏金律师为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12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发行人相关的事实及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
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项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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