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11 号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文件,并结合《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在行政上向董事长报告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可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重要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汇报及重大审计问题专项报告,管理和指导审计计划、重
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工作,主持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权限、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等,推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及审计工作实施,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机构应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明确规范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及审批程序,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与改进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审计机构应建立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机制,听取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审计问题、审计建议及整改情况,增强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功能。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的专业教育、资历背景及必要的业务能力。实施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六)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与培训制度,确保审计人员通过必要的后续教育和合适的职业培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也应加强专业学习和实际技能的提高,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原则,并受董事会
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内部审计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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