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三人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工作交接与离任审查
第十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或公司指定部门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移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无
论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离职前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计划;未按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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