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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7:50:15 股吧网页版
大禹节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权责利对等;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价,并对公司薪酬制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考虑担任职位和岗位、承担责任、任职能力、所做贡献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况并结合管理团
队、本人任职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上述人员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性质、风险和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按薪酬方案及考核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薪酬方案及考核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等原因离任,薪酬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及其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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